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1. 以公司之資金購買股票,所得之股利屬公司收入,與是否要分配盈餘給股東沒有一定關係。
2. 若原以公司之資購買股票,屬公司資產,不得轉為資本額,但可以公司之盈餘轉為增加資本額。
3. 股票交易利益,若投資股票非屬公司本業,則屬業外收益;因證券交易所得稅為停徵,故營所稅均為帳外調整,不予計算。
4.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倘投資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當獲配股利時,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即免稅);是否分紅給股東,應視次年決議分配情形而定
2.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得作價增資,但如係公司本身持有之股票,則無增資與否的問題
3.倘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者,為證券交易所得,營所稅免稅、但須計入最低稅負制
4.投資原則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即可,非股東會決議事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