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為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4章第23條所明定。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需填寫「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網址如下: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檢附下列文件:
1.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
2.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3.所得相關證明文件。
4.授權書正本。
另國內各式商業組織,包含:公司、行號、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執行業務組織...等機關組織,在支付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其境內所得與報酬時,需代為預扣稅款(其他所得如權利金、授權金、服務費、利息、執業報酬:20% ),並在支付日起的10日內,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的程序,此即『扣繳申報』的程序,亦是國內各式組織的扣繳義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根據規定申請台日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應先認定日本公司在台並無構成常設機構(例如是否派人來台超過183天),才適用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亦即「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該企業如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他方領域得就該企業之利潤課稅,但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利潤為限」。
根據過往經驗,雖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後可適用免扣繳之規定,國稅局就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案,審查較嚴格、審核時間也較冗長,在尚未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前,台灣企業有可能需先支付該技術服務報酬予日本公司,並於支付時預扣所得稅20%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