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C4填表說明:
一、凡(1)上櫃及興櫃之場外交易。(2)本年度始准興櫃,其興櫃前之股份、股權、股票轉讓。(3)未發行股票或股票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曾經移轉(含買賣、交換、贈與、遺產分配)股份、股票、出資額者,請依上表各欄逐項填明。
二、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於年度中移轉股票,轉讓日期欄位之日期,應與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買賣交割日期一致。其股東移轉屬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印製股票之發行股份未依公司法第 162 條規定簽證者、發行股份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2 免印製股票且未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請於「未發行股票屬財產交易 請打V」欄位打V,並免填「證券交易稅」欄位。
三、凡股東移轉以未分配盈餘或員工酬勞增資者,符合已廢止之 8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第 17 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及產業創新條例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之 2、第 19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除仍應填報本表外,並另行分別申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8 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之 1 規定者專用)」及「緩課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之 2、第 19 條之 1 規定者專用)」。
四、本表如不敷填用,除表首外,可自行依式另加表格。
五、出讓人、受讓人如為外僑,請加填英文姓名、國籍、統一編號欄請依據居留證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寫,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則填列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並備註代理人姓名、地址、電話。
六、出讓人、受讓人如為外國法人,請加填英文公司名稱、國籍、統一編號欄請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主旨所述之編號填寫(例如編號外 12345,請填寫 12345),並備註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
七、出讓人、受讓人如為外僑或外國法人,請填寫「居住地國或地區代碼」(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參閱「國家代碼表」填寫)及「稅務識別碼(TIN)」,稅務識別碼指居住地國或地區用於辨識該外僑或外國法人之編號或具同等功能之其他辨識碼(如我國
營利事業稅務識別碼為統一編號),如無稅務識別碼,請填寫「NOTIN」。
八、出讓人轉讓受讓人之持股數,請務必以一筆對應一筆方式填寫,如甲 500 股,分別轉讓與乙 200 股暨丙 300 股,應填寫為:甲 200 股轉讓與乙 200 股,甲 300 股轉讓與丙 300 股。
九、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仍應填報本表,轉讓股數寫 1 股。
十、請依轉讓原因以阿拉伯數字於欄位擇一標示:1-買賣、2-贈與、3-遺產分配、4-信託、5-異議股東買回、6-其他(註明原因)。
十一、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每股面額免填寫。
十二、轉讓原因如為贈與,轉讓日期應填寫贈與契約訂立日;如為遺產分配,轉讓日期應填寫繼承開始日。
因此成交單價、轉讓股數、成交總金額 , 依實際的轉讓的資料填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年度中有轉讓股份出資額等均應填報申報書附表C4頁,填報請參照該附表下方填表說明
如本件贈與行號出資額部分,則填報內容為「2-贈與」、轉讓日期「贈與契約訂立日」及受讓人、出讓人資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