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101年1月4日起,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若公司無虧損,可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
說明:101年1月4日修法前資本公積只能用於「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不能用於「發放現金」。
101年1月4日修法後資本公積除用於「彌補虧損」及「轉增資」外,尚可用於「發放現金」。
• 亦即,資本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二、課稅函令
• 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1) 90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第3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
(2) 89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所以,可以用股東會決議,轉列保留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配股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