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 第 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第 356-1 條: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另舊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此條文於民國107年7月6號修法時,刪除了此條項,修法理由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為股份自由轉讓,限制發起人股份之轉讓,並不合理;又此限制將降低發起人新創事業之意願;另查本限制為外國立法例所無,爰刪除現行第二項,以貫徹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如上說明:公司名下投資法人公司,出售該公司部分股權給個人,如該投資公司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且章程未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並無問題,出售損益屬處分資產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股權交易可自由買賣全部或部份股權,買賣雙方合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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