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被保險人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亦即,被保險人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僱用的員工,不能任意辦理退保。如果投保單位未依規定任意將員工退保,不但會被核處罰鍰,員工若因此權益受損,未能領取勞(就)保保險給付,也必須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除非投保單位和員工終止僱傭關係,投保單位才可在員工離職當天辦理退保手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徐嘉欣
榮譽會計師
A:員工因疾病請假期間,不得退保。 員工請病假期間仍然是投保單位僱用的員工,不能任意辦理退保。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任意將員工退保,不但會被核處罰鍰,員工若因此權益受損,未能領取勞(就)保保險給付,也必須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