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建廠的建築設計師費用,係為建廠具必要性且可直接歸屬之費用,按IAS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關於成本之認列,建議應列在建築成本在依使用年限攤提折舊。
2.公司擴廠產生的建築週邊費用,如可單獨劃分為獨立項目,建議列固定資產-其他(建築改良物),如該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得以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參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應放入建築物成本中,等完工轉列建築物時,再依耐用年限表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