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拋棄應如何處理:
1、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 該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司法行政部64.6.17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
2、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係屬私權事項,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經濟部84.7.21商212722號)
3、按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倘公司股東拋棄股份,公司在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而由該公司取得該股票之所有權,尚無不可。又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尚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始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91.10.31商字第09102245560號、95.3.8經商字第09502024260號函)
(二)股票拋棄股份之方式,依該股票發行公司目前有無股務單位提供股務服務及股票之發行方式等而有所差異,相關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設有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1、屬實體發行股票者,須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領回股票後,再持股票及證券商掣給之證券交付清單,逕洽該發行公司股務單位辦理拋棄股份。
2、屬無實體發行股票者,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拋棄股份聲明書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轉送發行公司股務單位後,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無股務單位提供服務:
依經濟部解釋,股東將拋棄意思表示之通知送達發行公司於經濟部之登記地址時即發生效力。故投資人可持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寄發至發行公司登記地址通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至往來證券商提出拋棄股份轉帳之申請,由證券商將申請書件送交集保結算所,辦理後續轉帳事宜。
(三)建議可委由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辧理, 因為還會有變更登記事宜需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時,應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成後, 該公司因而取得該股份所有權。(司法行政部64.6.17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
2、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係屬私權事項,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經濟部84.7.21商212722號)
3、按公司對股東所拋棄股份如何處理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倘公司股東拋棄股份,公司在所取得之股票上,逕自註記股東拋棄該股票,而由該公司取得該股票之所有權,尚無不可。又公司取得該拋棄股份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毋庸召開股東會決議。尚無須俟取得股份起6個月後始可辦理減資變更登記。(經濟部91.10.31商字第09102245560號、95.3.8經商字第09502024260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