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雇主短提退休金者,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裁處罰鍰外,雇主如未補提退休金,勞工可循法律途徑提起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勞工之勞退月提繳工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依法核處罰鍰,勞工受有退休金損失,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勞保局如查明有勞退高薪低報情形,將會逕予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向雇主開單補收短提退休金,以維護勞工的退休金權益。另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同條例第16條,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又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依同條例第18條,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另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又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高薪低報短漏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勞工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以下條文
第31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53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