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股東無權要求大股東或董事長,買回持股,或無故要求公司買回持股,關於收買股東股份請求權可參公司法186條規定。
一般投資者會將退股定義成讓不想經營的股東退出公司經營,通常無論是要公司把退股之股東的股份買下,或是由其他大股東甚或是第三人收購,都算一般投資者對退股定義。
按最簡單的方式,會透過有意願經營的其他股東把股份買下,由雙方談定,再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就算是退股。惟需要注意,剩餘股東人數如果是自然人不可以少於2人(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人股東才可以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故股東人數如果只有2人,另一人如要退股,則須找非公司股東承接。
退股金額計算,如無公開明確(如上市櫃公司)之市價通常會以公司淨值計算,如由受讓雙方合意之價格亦無不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按經濟部95年4月13日經商字第09502047710號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退股情事」
如須退出股東身份,一般而言透過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應以合意買賣方式為之
雖公司法中有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規定,惟其亦指公司收回股份而非董事長,且應符合股份收買請求權的要件
所詢問題最快的處理方式即是透過股份轉讓方式退出持股
至於轉讓價格,即為合意轉讓,則由雙方定之並無不可,惟應注意與淨值間的落差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