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合解金之免稅的範圍僅限於財產所受到的「損害」,也就是指原本財產價值,因為損害事實的發生導致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必須受到補償。但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範,如果僅是因受到損害,無法產生的「利益」,例如受損房屋原訂出租的租金收入,則是歸屬於消極損害,不可列入免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個人或企業財產(或其他法人團體),如遭到侵害因而受損,雙方經和解,和解金僅損害賠償部分允許免稅,超出此一範圍的金額,也就是和解金不屬於損害賠償的部分,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
如所詢廟方收到隔壁工地造成鄰損 對方賠償損失300萬,和解金如屬損害賠償性質,應於和解書載明,如非屬損害賠償性質,則屬其他所得,應申報及課徵所得稅。因和解所給付的和解金,其中不屬於補償損害的賠償金,可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外,廟方也須保留相關證明(如修繕支出或財產報廢證明)並須一併入帳,於申報所得稅時,用以佐證確實屬於損害賠償可免稅的範圍,若是無法證明亦未申報收入者,仍會遭稽徵機關補稅並處以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