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若購買國外勞務,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國外勞務關於營業稅申報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若購買國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需於申報營業稅申報書時,主動填寫申報並繳納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稅。
但如果買受人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所規定的一般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得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繳納之比例依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
另,當在購買國外勞務時,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亦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相關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納注意事項祥財政部入口網說明: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44w/408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勞務費用,不是每一項都要扣繳及申報,首先要判斷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據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2號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所述,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1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2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3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所以毋須申報營業稅,也免代扣稅款及申報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