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發票不具公司統編,可否作為入帳憑證,按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如上如能證明為公司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
2.按營業稅法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故未具公司統編之進項發票無法扣抵。
3.係指如該公司是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為專營應稅之營業人,而向境外電商購買的電子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可適用營業法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營業稅,僅須於營業稅申報書申報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4.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如為兼營營業人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5.如以公司名義購入電子勞務,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按20% 代扣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
6.若境外電商未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應以給付總額作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正常來說如交易相對人為公司名義,出賣人不應開立雲端發票,而應開立收據交付買受人(即公司),由買受人申報進口勞務
惟公司透過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如「以員工名義」進行交易,該員工取得境外電商開立之雲端發票,雖未載明統一編號,致未符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惟參照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但書規定,如公司確實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2.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進項發票,不符營業稅法中申報扣抵的要件(營業稅法33條)
3.原則上是加值型營業人(四章一節)即符合後段免予繳納規定
4.應列入購買國外勞務申報(僅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後段但書得免繳納)
5.公司雖身為扣繳義務人,要不要扣繳申報還是回歸該筆境外電商的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係則有進一步要扣繳申報的問題
6.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