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公司法第101條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是章程的應記載事項,故針對盈餘分配的部分,請依章程所載辦理;如雙方理念不合,可透過減資退還股款或出資額轉讓(就是買回他的出資)方式,以避免往後的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可檢視公司章程關於盈餘分派之比例或標準,若為依出資額比率分派盈餘,則所述各出資半數股東依規定要求分派半數盈餘並無疑慮;另建議若投入經營程度不同,可與對方討論關於員工或董事酬勞支付之成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