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公司法第248條及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04470號規定如下
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左列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
準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同法第262條係公司債之相關規定,其所稱公司,自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修正開放非公發公司可發行轉換公司債。)
故以目前規定而言已放寬,惟有限公司似無準用上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文,仍依股份有限公司為準
實務作業上非公發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情形較少,建議進一步與事務所討論規劃發行之細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有限公司及未公開發行公司無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債應向財政部證券主管機關辦理。即,股份有限公司,需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發行,始得發行公司債。
另參經濟部93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300189290號函:按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一定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公開募集公司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