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建議依實際交易資料在檢舉或調查前向稽徵機關報備,以免除行為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貴公司如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可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