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述A公司出售預計可獲配之房屋(合約書上暫訂房地比為土地70% 、建物30%,建議應分別載明土地及房屋之銷售價格為妥),雙方簽約時收取訂金時,A公司應依合約書上所訂房地比,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交付買受人。
按稽徵機關,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對此開立免稅及應稅發票計算方式之爭議,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出售房地比開立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發票,可以依訂金收取時,依比例分別開立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