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而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需報廢之情形時,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如下:
1. 委託會計師查核,並出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證明,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參(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
2. 報廢過程有下列特別注意事項:
a. 報廢前:提供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並拍攝將報廢資產照片( 須有拍攝日期)。
b. 報廢過程:提供錄影及拍攝現場清運過程照片(須有拍攝日期),包含報廢商品時清運上車畫面。
c. 報廢後:提供合法清運公司合約書 (含清運業者資料及證照等) 及清運公司費用發票。(建議洽詢仿間有專業處理報廢資產業者會提供完整服務)
綜上所述設備大多為鐵件且堅固,無法破壞,建議可拍照毀棄事實(如氫氧焰切割鐵材)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出售給資源回收業者交易事實(開立發票)及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處分收入不足預留之未折減餘額認列報廢損失,證明文件附於傳票後面備核。參(所得稅法第57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按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中間略)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實務上無論存貨或固定資產報廢,其流程大致上報備稽徵機關後,稽徵機關除要求提示後續清理及處理的證明文件(例如合約、發票、報廢前中後照片)外,通常亦將實地勘查(包括可能盤點),並要求做物理性的破壞(例如噴漆或其他破壞動作等等)
惟該動作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觀其目的應僅係確保該商品或固定資產不得再繼續使用或出售
貴公司遇到的狀況,建議可與稅局承辦人員溝通,在達到目的的前提下,因應固定資產的性質因素,雙方協商一個可接受的方式
甚至請承辦人員親自到場,確認清運的過程,以求達到原要求破壞的目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