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關於國外差旅與外派的定義,目前法令並無明確定義,通常由勞資雙方協商認定,即為聘僱合約內容約定為準。
2.至於認列為差旅費或薪資,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7號 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1694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 685號判決,依如上判決意旨著重於經驗法則判斷,及會計上成本收入配合原則認定是否合理為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差旅辦法是公司內規,公司若沒有內規,就參考公務員差旅辦法。
2、所以,長期出差或外派,就是公司自治事項,只是在國稅局查核時,會有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有報支出,沒有收入,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