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
2.公司法第222條關於監察人兼任公司其他職務限制之明文,乃是期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並杜流弊,惟對公司法第222條所定此公司三種職務身分之配偶,卻未有限制不得出任監察人,為避免利益衝突之可能,或可參考金管會所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第4條第4項規定:「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違反者其當選無效,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其立法目的在於強化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故貴公司如為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公開發行公司,自有證券交易法第26-3之適用,但公司如有 1 席監察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之代表人)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時,則尚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第 4 項之規定。
以上僅規範監察人及董事間關係,尚無規範監察人跟股東關係。
3.依據公司法第222條所定,公司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因公司有實際需要由監察人對內行使其監察權,故有此限制。 但依據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解釋,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長)及經理人,不受此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消極資格外,原則上不一定要是股東,只要有行為能力就可以
2.可以沒有限制
3.△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經理人不受限制
查公司法第222條所稱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係指不得兼任同一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而言,乃基於監察人對內行使監察權之實際需要,所加之限制,其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自不受限制。(經濟部59年3月2日商07888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