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符合上述情形也得免徵營業稅,故符合規定之慈善團體義賣爆米花得免開立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所詢「義賣收據」與「捐款收據」,通常為收據收款項目差異,「捐款收據」為無相對代價純捐款性質,「義賣收據」則如上說明,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可以一般市面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自行製作類似格式)開立給買受人,所購義賣商品收據為憑證用。
2.另如對象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唯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即愛心捐款所開立的「捐款收據」可供抵稅使用;愛心義賣開立之「義賣收據」僅供憑證使用,個人是無法扣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可以開立義賣收據,載明商品品名數量金額,再用印大小章,類似小店的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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