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惟如有工作收入,則無法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議這部分經考量差異或與雇主討論後再行決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因此,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另有工作收入,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如上說明,建議跟雇主協商,育嬰假剩兩個月差額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