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合建契約法律上常為信託關係,即倘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就該信託關係而言,其繼承人概括繼承「信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及「本於信託契約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例如:受益權)」。
故雖合建契約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如無因委託人死亡而構成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方得終止信託契約者,該合建契約於其繼承人概括繼承仍屬有效契約,惟建議如所述增訂合建增補契約,說明原地主死亡信託關係由其繼承人概括繼承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建議修訂合約,和繼承人重新訂定合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