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不用的單位主体,不可以直接移轉,要先經法定程序,申請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有解散或受破產宣告結束經營者,始可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仍不得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
另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動(工)局備查後,即可將款項發還員工。並在事業單位辦理清算完畢後,附具會議紀錄、職工福利金收支結餘表、職工福利金發還員工印領清冊正本或匯款明細表、主管機關同意解散、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等資料,函送主管單位辦理。
綜上述,所述B公司百分百投資A公司,A公司員工也全轉入B公司,如A公司未解散註銷,即將A公司的職福金餘額,轉移至B公司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尚不符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如違反規定按第10條~第13條具相關處罰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