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雖然法律規定如上,因扣繳弄錯,會有本稅+罰款,建議寫文給國稅局,請國稅局出具公文說明是否要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所述,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1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2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3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如所述機器已運送至客戶端(國外),唯裝機部分委由國外他人代為安裝(無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免代扣繳及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