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規定雇主是勞保的自願投保對象,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得依規定辦理勞保投保,但應與受雇員工一併投保於公司,且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受雇員工最高的投保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A.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B.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C.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D.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若實際有從事勞動之負責人,可依上述規定自願投保勞工保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