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因採權益法,且投資占比超過50% ,有實質控制力,應以子公司盈餘認列為母公司盈餘,亦即500*60% =300(萬)
2. 可分配盈餘是300萬。如考慮提列10% 資本公積,則未分配盈餘為270萬。
3. 公司盈餘是採大水庫觀念,各種來源的盈餘與損失相抵後的最終盈餘用於分配。至於盈餘與現金收付之間有差異,主要是公司採用權責基礎認列損益,而非現金基礎。在資金控管不慎妥適的情況下確實有可能出現有帳上盈餘但沒有現金分配的窘境。
4. 子公司上一年度盈餘已經在上一年度同步認列為母公司上一年度盈餘,故本期子公司利用上一年度盈餘分配股息,因採權益法,母公司不認列為收益,而是列為投資成本的減少。至於公司所收股利用途,允為公司自主事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邱慧吟
榮譽會計師
A:將您的說明整理如下表,
子公司(S公司) 母公司(P公司)
第一年 稅後純益 500 ------------------------->300 母公司認列60% 投資收益
第二年 盈餘分配:
1.提列法定公積10% (50) (30)
2.分配盈餘 (250) ------------------------> (150) 用母公司配發的現金用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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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200(B) 12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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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稅前純益 0 (6) 母公司認列子公司稅後純損(C)*60%
第2年未分配盈餘稅 (10) =(B)*5% (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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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稅後純損 (10) (C) (12)
第三年
可分配盈餘 190 108
盈餘分配:
1.提列法定公積10% 0 0
2.分配盈餘 (190) ----> (114) (108) 用母公司配發的現金用來分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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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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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