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員工生日禮金或是員工出遊補助,可列職工福利科目,如給予現金建議列薪資科目,應依規定併同薪資所得扣繳及申報。
2.參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
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如上條文意旨,如給予員工現金建議列薪資為宜,並依規定扣繳及申報。
另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9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以上所支付之費用需取得稅法所規定之合法憑證(參查核準則第81條第10款)。
3.員工旅遊公司辦與個別出遊補貼,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取得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未成立福委會者,其生日禮金為對員工的補助,可帳列職工福利科目並通報薪資扣繳憑單
2.參查核準則81條有關列帳的及限額的規定
3.員工旅遊取具發票之進項稅額為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項目,另員工旅遊如何列帳及應否通報扣繳憑單,則參查準81條及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