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離)職之當日,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報加(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申報加(退)保之當日起算。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勞工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或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如颱風停班)到(離)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退)勞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勞工到(離)職之當日起算,以保障勞工加保權益。
2.《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38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又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規定,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及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雇主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勞保局辦理加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填寫退保表寄(送)至勞保局辦理退保。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可參考上述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