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假加班費計算
- Q: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依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三一四 六○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工作日出勤: 依國定假日算法,前 8 小時給予出勤時段一倍加班費。(舉例: 若是原定正常工時 8 小時的前 2 小時去投票,之後的第 3~8 小時給予一倍,第 9~10 小時給予 1.34 倍,第 11~12 小時給予1.67 倍。)
問題: 假設選舉日為112年12月15日, 夜班人員112年12月14日班表為22:00~08:00(8小時正常工時+2小時*1.34倍加班費), 月薪$36,000, 依法112年12月15日00:00~08:00應給予一倍加班費, 但針對112年12月15日06:00~08:00原本就屬平日加班的部份, 應如何計算選舉假出勤之加班費?
- 姓名:S先生/小姐
- 行業別: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區域:台北市
- 詢問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