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交易模式向A公司購買原料,經加工後賣給B、C等公司,即向A公司購買原料並取得發票為憑認列成本,賣給B、C等公司應就售價開立發票認列全額營收。
2.如由B、C公司委託代工生產,即A公司就原料銷售開發票給B、C等公司, 貴公司就B、C公司委託代工部份認列加工收入並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Q1:A公司購買原料為貴公司成本,出貨給B、C公司,應認列全額營收。
Q2:原料為B、C公司提供時(原料非貴公司成本),僅需認列代工生產的收入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