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之估價,應與其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
2.同法第5 條第8項: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故建議證券交易所得,其交易成本之估價,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採用先進先出法,且如1說明其計算方法須一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股票投資的列帳,其計算出售損益時,其涉及兩個問題,1.持有期間計算 2.成本公式(即存貨流動假設)
1.持有期間,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應採先進先出法
2.成本公式(即存貨流動假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應與其存貨估價方式一致,準此成本流動假設並無強制採用加權平均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