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者20% 以上之表決權力時,推定對該被投資者具重大影響,但能明確證明不具重大影響者除外。
又依同準則第十條規定,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之投資。
故 貴公司除非有明確證明對投資公司不具重大影響力,為被投資公司即應採權益法認列。
如上說明若以前年度應採權益法而未認列被投資公司投資收益屬會計錯誤,如該應認列投資收益金額不具重大性於發現錯誤時補列,如具重大性建議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毋庸補列,自適用權益法之日起做會計處理即可,惟應注意如係原持有未達20% ,依EAS15公報處理,續後增加投資至採用權益法,則EAS6公報有規定採追溯調整或不追溯調整的作法,請注意
2.持股達20% ,即推定有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依EAS6處理,例外能舉證確無重大影響力者,始可不採用權益法,內容參EAS6有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