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 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以行漏報收入目的如被查獲會有上述罰則問題,或買受人為達少付5% 營業稅,而不索取發票達漏稅目的則會有說明3.罰則問題。
2.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從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發現有應行課徵的稅捐,應依法補徵;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即可無需再行補稅。
3.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予憑證或未取得憑證,按照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 以下的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綜上說明,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本就應內含營業稅開立發票,如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者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買賣雙方皆有相對應之罰則,另所述多年前已完工付款的工程,如在7年核課期間內(說明2)尚足以依說明3情況要求,按說明1辦理並補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社區管委會委託廠商工程,本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而非為了節省5% 營業稅而請廠商改開收據作為支出憑證,今遇廠商告知補開發票,並要求管委會額外支付5% 營業稅,建議可先了解如此要求的原因,既然是多年前的事情,是否有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導致廠商反過來要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