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峻
榮譽會計師
A:1.可以的!
2.辦理分割時,須考量報表整體狀況,因被分割公司可能需要配合減資。
3.若被分割公司按減資比例沖減股本及溢價之資本公積後,因有不足而沖減保留盈餘時,該沖減之保留盈餘應視為被分割公司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以分割減資之基準日為分配日。
4.若土地原屬舊制,須注意分割後是否仍可維持舊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禮全
榮譽會計師
A:可以,依據公司法第316條及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進行分割。另提醒,於企業併購法第39條有相關租稅優惠可適用(例如土地增值稅記存),若公司欲申請,需留意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