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勞基法中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常為實務上勞資爭議的一部分,可視勞僱雙方簽署之勞動契約有無特約排除規定,如欲避免爭議,亦可將薪資先行全額給付勞工,針對勞工眷屬應自行負擔的部分再由勞工支付給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 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 ,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 ;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 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依上函文意旨,若同仁願意簽署薪資扣款同意書,在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下,且係為「同仁自費」方式辦理眷屬加保團保,則尚無違法事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