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台灣目前跟日本訂有DTA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2.台灣營利事業要匯出如所述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顧問諮詢費時,通常採下列方式匯出
(1)申請核准前須先扣繳20% 匯出,再申請退稅,通常付款人在扣繳20% 之後支付給受款人後, 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申請是可以由受款人補申請退稅。
(2)假如要採不扣繳全額匯出給DTA海外企業,需先申請核准再匯出。
如未申請核准前全額匯出,如國稅局判定為全額或部分金額需補繳20% 稅款,將面臨補稅並加罰款的風險,故建議於申請核准後,再行決定匯出方式。
3.按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申請書,是有1欄申請人與給付人是否為關係人之選項,如為關係人者,稽徵機關會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做綜合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與日本間的租稅協定,可參考: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參考網址: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0)
至於是否適用"營業利潤"免稅,還要看實際服務提供情形,也就是合約內容而定。
尚未核准前,需先辦理扣繳,待核准後申請退稅。
具有關係人的身份,不一定會影響申請,實際情形還是待申請後再與稅局承辦員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