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81.5.30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另財政部賦稅署106.6.2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810798531號函規定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依上述函令,貴公司應以復運進口金額(進口報單)及當初出口之匯率,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有出口退回(復運進口),納稅辦法「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
1.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2.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申報書19欄)填報退回金額申報
3.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