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爰扣繳義務人無須就公會之會費辦理扣繳事宜。
故所述之年費如係為會費則無須辦理扣繳。
2.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另財政部台財稅第7574924號函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及第2條第1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新制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貴會(某社團法人)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收取代價,核屬銷售勞務,應依主旨(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規定辦理。
所述行政作業費尚屬前述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該協會僅給予 貴公司收據未開立發票,建議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可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Z) 開立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支付年費及行政作業費,取得對方開立的領據,即是收據的性質,一般需申報扣繳或列單,是因為無償捐贈的關係,如非捐贈性質,僅單純支付會員年費,並無列單申報的問題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