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問題1: 薪資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是屬福委會收入,在勞動部及國稅局之申報書都是屬於”收入”,要列在國稅局申報書的”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內的收入加項,不是列在平衡表。因此您所詢列在平衡表之假設,就不成立問題。
問題2: 因函文台財稅第23200號說明,“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是指貴福委會在申報書的”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內之收入欄位中有”帳載結算金額”及”依法調整後金額”兩欄位,薪資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在”帳載結算金額”欄位仍要填入提撥金額,但”依法調整後金額”可填”0”,如此在計算支出比例時,分母就不會含薪資提撥之職工福利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自員工每月薪津提撥的福利金,是職工福利金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故稅務申報(自行依法調整數)帳外減除;計算收支比時以自行依法調整數(包括可能調整資本額提撥、每月薪津提撥及股票股利財稅差等),並參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