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首先於國外販售收入,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為全球課稅,故國外收入亦應併入公司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該勞務於境外提供並使用,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針對給付該外國個人勞務報酬,應注意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假設是有扣繳申報問題
可進一步針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勞務報酬部分內容,與實際狀況一併評估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委託外國人於當地販售產品並支付勞務費,該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皆於境外,尚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無須扣勞保、二代健保及代扣稅款,檢具雙方訂定之合約及匯出匯款證明憑以入賬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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