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按關稅法第 37 條第1項: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第2項:前項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六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
另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3項:依第一項規定課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第5項: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課稅或免稅之貨物,其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者。同時將應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或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及數量等於出口報單載明。
2.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填列代碼「 95 」運往國外加工貨品(需再復運進口)或「 8C 」運往國外加工 (需再復運進口)之外貨復出口。
復運進口報關時,納稅義務人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列代碼「 3F 」按加工費課稅費或「 37 」按裝配費課稅。必要時納稅義務人須提供委託國外加工合約、加工費證明文件、國外加工廠之生產執照、加工製程說明書及加工生產相關文件供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財輔部
榮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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