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法律條文寫的清楚,但有時每人解釋不同,不妨尋求國稅局解釋,可以將公司的實際情況,寫文申請國稅局主管單位,回文答覆,並所有依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 令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如所述參第4條:四、本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 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個人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提供下列電子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
第一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協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不包含勞務買受人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第一項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其所得之計算,準用第十點第三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 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認定之。
...
如上說明 貴公司支付境外員工/顧問之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參上述說明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