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第1項: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其轉付款項所取得的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者,可以將該憑證交付給委託人,不用另外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上述條文前提為,1.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2.憑證買受人已經載明是委託人(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即該代付款科目入帳金額皆為4200,含稅額入帳。
如無法符合上述規定須開立發票情形下,如所述分錄,該入賬之進項稅額,與開立發票之銷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即會互抵沖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如果是代收轉付無差額,則例外免列入銷售額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原題目中幫客戶代付line@費用,如符合代收轉付無差額情況
則公司會收到line@開立的發票,買受人是你的客戶,直接將該憑證轉交客戶即可
如此分錄將於代付時以含稅價列代付款及銀行存款,將憑證轉交客戶時,沖轉代付款及收現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