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豪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若當初有立帳係借:應收退稅款或當期所得稅資產時,於收到退稅直接沖應收退稅款或當期所得稅資產;
若當初認列所得稅費用與退稅屬同年度,則沖所得稅費用;不同年度者,建議收到退稅後,認列營業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原始入帳為借:應收退稅款 貸:所得稅費用/利益,則應沖銷應收退稅款,如原以所得稅費用列帳申請時未列應收者,收到退稅款時,收到當年度以所得稅費用(利益)科目入帳。
如原以費用科目列帳者,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建議以原項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者,建議列為收到退稅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