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玫君
榮譽會計師
A:1.宗教團體如僅有捐贈收入及利息收入或者販售金紙等收入,且財產總額未達1億者,免申報
2.經費結餘申請保留計畫,是說明結餘款未來之用途,而非說明購買建物等之用途
3.未達60% ,未繳所得稅,可向國稅局舉證購置不動產之憑證,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此問題涉及國稅局與社團法人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各地方政府之看法,
1.就國稅局而言:
財政部102年3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28770號函訂定「稽徵機關處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請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支出比率規定限制案件注意事項」第陸點第2款(六)明列結餘款可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因此,實務運作上常有稽徵機關輔導社會團體按此辦理。
2.惟內政部對上開注意事項有適用上之疑義,爰於108年6月24日以台內團字第1080281233號函請財政部釋疑。經財政部108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7530號函復說明上開注意事項係為各地區國稅局之實務作業要點,惟各主管機關如何監督團體管理該資金仍尊重各主管機關之意見。
內政部認為,社會團體如依民法第46條等相關規定登記之社團法人,其本質仍為個人或團體集合組成之組織,非以財產為設立基礎,不僅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對於上開注意事項所稱社團之財產總額並無定義及規範,甚至民法對於社團法人財產總額之要求,也僅限於應登記事項,而無明定額度及管理機制,致使主管機關對社會團體將結餘款轉列財產總額後,並無任何法定機制審查或管理所用是否符合其創設目的及業務特性,因此原則上建議各地方政府如有社會團體欲將結餘經費轉列為財產總額者請予駁回,並輔導載明結餘款留用之明確用途。(參考台內團字第1080138029號函)
3.綜上,就社團法人主管機關之態度傾向駁回社會團體欲將結餘經費轉列為財產總額之用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