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倘僅提供抵押擔保性質,無營業稅問題
新聞稿所提營業稅法第15-1立法理由係為避免重複課稅
當然實務上可能有類似情形但標的非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但因目前條文已明示標的範圍,故僅適用於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類型而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所述提供小額信貸服務,以手機作為抵押借款擔保品,該手機僅為抵押擔保性質而非買賣,會計上無需認列該擔保品紀錄做備忘即可,僅就以信貸服務交易收支立帳。
2.另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其立法理由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金融業者等)於購入乘人小汽車時,原已有支付營業稅,中古車商向上開車輛所有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並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但中古車商於銷售該輛中古汽車時,必須再就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報繳營業稅,以致產生重複課稅情形。依據總統96年12月12日公布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明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目前為5% )計算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小者,扣抵銷項稅額,將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