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若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台灣公司向國外關係企業(總公司)收取台灣人員薪資費用,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列報零稅率銷售額部分,倘台灣分公司收取部分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得依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規定,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至國內外出差旅費、辦公室租金等費用部分,倘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財政部97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釋:「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