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耀祖
榮譽會計師
A:銷售寶石屬應稅商品,並需申報營業稅。
營所稅部份可採同業利潤中標準申報。不適用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寶石銷售尚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所訂免徵營業稅範圍內,故銷售寶石仍屬銷售貨物行為自是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2.所述若無進項憑證,或可採同業利率標準申報營所稅,惟仍應平常即要索取與營業有關支出之憑證入帳記載,營所稅之課徵係採憑證主義,即依查核準則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認列為公司費用。
3.同業利率標準係營利事業不論經營一項或多項製造或買賣業別,均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記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參所得稅法第83條)。營業稅並無此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