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合約上已經記載4位地主與2家建商合建,6人間產權可以在事前確認,共同負擔部分係興建過程中由兩建商累積,原則上可供稽核,所以事後分配應有足夠資訊可以佐證沒有問題。
2. 如題所述,地主A先將土地移轉給甲建商,之後甲建商如按合約等額移轉應有權屬給乙建商,因為沒有獲利,也沒有房地合一稅問題。房地合一稅是獲利部分繳納45% 。
3. 何不事前即先將和約定清楚並予公證?就擔心部分,也可就合約內容請示稅務機關,即可釐清疑義。
4. 如果沒有按照比例分配,分回較少的部分,會被當作是出售處理,按照出售獲利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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